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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好海参”团体品牌管理办法

2022.03.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国海参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和提高“中华好海参”团体品牌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海参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实现让海参人过好,让消费者吃好的宗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好海参”团体品牌是经中国渔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渔协)海参产业分会申请,中渔协批准,用于证明“中华好海参”的特定品质。

第三条  中渔协是“中华好海参”团体品牌的注册人,授权中渔协海参产业分会享有专用权和管理权。

第四条  申请使用“中华好海参”品牌,应当按着本办法规定,经中渔协海参产业分会审核批准许可,报中渔协备案方可使用。

第四条  “中华好海参”倡导海参生态育苗,健康养殖,安全加工,营养消费,着力推行产品可追溯体系的建立和落实,首先从终端产品入手,从苗种、原料,产地,养殖方式、加工工艺等几个方面进行监控和追踪,逐步达到产品全过程安全与健康。

第五条  “中华好海参”认证的前提是标准的制定,包括:

1、“中华好海参”苗种供应基地标准;

2、“中华好海参”原料供应基地标准;

3、“中华好海参”指定加工基地标准;

4、“中华好海参”淡干海参标准;

5、“中华好海参”净干(速发)海参标准;

6、“中华好海参”鲜蒸即食海参标准;

7、“中华好海参”水发即食海参标准。

符合上述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可以申报对应的项目,一家企业可以同时申报多种认证项目。

第六条  “中华好海参”的检测依靠中渔协海参产业分会合作方作为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凡申请使用“中华好海参”团体品牌的会员均需认可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检测结果和检测方式。

第二章   品牌标识

第七条  “中华好海参”标识为经过国家工商局备案,中渔协海参产业分会独自拥有版权的标识,由中渔协海参产业协会负责制作和授权发放。其他组织或个人,均不得自使用和制作,否则视为侵权。

第八条  “中华好海参”标识不仅具有防伪性,且二维码中包含了产品全部真实信息,保证了产品的可追溯性和真实性。

第九条   “中华好海参”标识帖分为直径   cm和    cm两种规格。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中华好海参”品牌标识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提报申请,由中渔协海参产业分会(含分会的分子机构)审核批准并同时报中渔协备案后予以认定,并根据被认定单位实际,发放“中华好海参”标识贴。

第十一条  申报“中华好海参”的单位必须具备一下条件:

    1、是中渔协海参产业分会的会员。

    2、产品品牌已经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或已获得了名称标识的独有版权登记。

    3、加工产品的加工厂必须获得质量监督局认可的加工资质,并建立了产品质量追溯管理机制。

    4、“中华好海参”产品的原料产地明确,并必须是无公害(产地,产品)及其以上等级的海参。

第十二条   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即可向中渔协海参产业分会申请“中华好海参”品牌使用权并申领“中华好海参”标识贴。同时报中渔协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中华好海参”标识贴,需要同时提报以下信息(具体见附表一)。

第十四条  中渔协海参产业分会(或其授权的分子机构)在收到单位申请后,将快速完成以下工作:

    1、核对表中信息的真实性。

    2、联系对接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样品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在市场或申报单位储存仓库随机选取)。对于企业自行先检测后申报的,中渔协海参产业分会不予认可其检测结果。

    3、组织专家评审,海参产业分会批准并报中渔协备案。

4、对通过认证,具备使用“中华好海参”标识贴的申报企业,收取标识贴的印制工本费(每枚0.3元),并印制发放独属于申报单位的“中华好海参”标识贴。

5、与申报企业签订授权使用合同,收取质量保证金2万元;

6、中渔协海参产业分会向企业授权发放“中华好海参”标识贴。

7、上述工作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中华好海参”品牌标贴为每个对应产品所独有,拥有授权使用的企业对其拥有独有的使用权。

第十六条  “中华好海参”品牌标贴的使用范围为:

1、产品包装(最小的包装单位)。

2、产品及企业的宣传和推广。

第十七条  中渔协海参产业分会是“中华好海参”及标签的管理机构,负责对“中华好海参”项目运行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保证其发挥推动海参产业不断向健康规范方向发展的作用,对于仿冒“中华好海参”品牌、损害行业信誉的行为进行纠正和打击。

第十八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协会将终止其“中华好海参”品牌的使用权,并在社会公开通报:

    1、未经批准,擅自仿制“中华好海参”标识并使用。

2、上报虚假信息,导致标识贴二维码信息与企业的实际信息不一致。

3、被发现产品达不到标准(含一个包装单位内部分不达标),未造成影响但不能及时整改的。

4、不按规定要求,按最小包装单位粘贴标识的。

5、拒不接受海参产业分会要求,或拒绝配合第三方检测机构(含其分支机构)的抽检,或不认可第三方检测机构(含其分支机构)检测结果的。

 第十九条  “中华好海参”每年评选一次,并向社会公布。日常抽检是重要的依据之一,对每一款“中华好海参”产品的检测原则上每年至少一次,对发现问题的产品,要跟踪检测。

第二十条  中渔协海参产业分会受理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中华好海参”的投诉,协助政府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政府职能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凡发生被消费者举报或投诉并被查实,或被新闻单位曝光,或在行业内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均取消“中华好海参”资格。涉及违反法律,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中华好海参”品牌标识有效期为一年,各使用企业须提前一个月申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渔协海参产业分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只包含“淡干,净干(速发),鲜蒸即食,水发即食”四款海参产品,随着其他产品标准的逐步生成,将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版权使用权,自   日起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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